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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信息

公示

来源:城镇供水 发布时间:2026-08-25 11:23:34 点击次数:

 

专家库入库人员公示

 

各会员单位:

2026年上半年协会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技术专家征集工作。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秘书处资格初审,共有107名专家符合入库条件,涵盖全省多个地市供水排水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入库专家整体结构较为合理,形成了以高级职称为引领、中级职称为骨干、技能人才为补充的梯次配备。其中:正高级工程师3人、副高级工程师/会计师43人、工程师50人、高级技师3人、技师8人。

根据专家从事专业及工作领域,专业方向及人数分布如下:

一、给水排水/供水技术27人。涵盖给排水工程、二次供水、给排水设计等方向。

二、工程建设/施工管理23人。涵盖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市政工程等方向。

三、电气自动化/机电/计量16人。涵盖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器仪表、计量检测等方向。

四、智慧水务/信息化/测绘14人。涵盖管网探测、地理信息、计算机技术、智慧水务等方向。

五、水质监测/检测13人。涵盖水厂工艺、水质检验、水质管理、化学分析等方向。

六、运行管理/生产运营10人。涵盖水厂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等方向。

七、财会/营销4人。涵盖财会、营销服务等方向。

经协会第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拟吸收以上107名行业专家入库。现将入库人员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

公示期:2026826日至202691日(共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具体事实和线索。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联系电话:0371-61782715

电子邮箱:hnsxmsc@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96

邮政编码:450000

 

附件:1.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家库入库人员名单

2.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3.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2026825

 

 

 

附件1

入库专家名单

 

一、正高级工程师3

许月霞、韩珀、康雅

二、副高级工程师/会计师43

屈俊锋、张凯、刘伟华、马珊珊、乔玉峰、刘亚涛、程梅

胡志博、秦宇飞、邵志强、谢伟、张建伟、姬利军、王海潮

李其利、苏崇军、张强、高鹏、李红燕、柳纲、王冯乐

吴建磊、张泉、李红、侯冰、马春燕、姚辉、吉志勇

沙净、吴斌、李继、阳沈、张程炯、贺洁、董绍茂

吴新平、汤正举、李晓慧、姜遍地、张朝、李奇、杨洪营

郭冰寒

三、工程师50

高云丽、郝玲、李春宇、史骁虎、王晓飞、张鹏、高岩

张相凯、陈智、冀寒宾、刘艳艳、郭跃广、胡婧婧、苏崇瑾

安博、常悦、陈立珍、陈鹏、韩斌、李强、刘洋

孙凯、杨海涛、张献忠、刘高潮、吴奇峰、赵丹、李瑞涛

任亚运、黄辉宇、陈博、吴亚鹏、姚伟、孔维顶、李杰

马泉、左锋、潘改丽、程莘然、韩征、王海建、赵灵威

于冰、刘勇、崔鑫、高明辉、高山、李晨阳、孔磊

郑云玲

四、高级技师3

陈占辉、方建基、郭磊

五、技师8人。

赵和平、郭永固、高山、赵卫民、王晓歌、丁帅、陈树纲

邢延峰

 

 

 

 

附件2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家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在技术咨询、评审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相关活动。

专家顾问主要由我省供水排水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各界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组成。

专家顾问在开展咨询、评审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专家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熟悉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领域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

(三)热心供水排水行业及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作风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或特别紧缺领域人才可适当放宽),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协会委派的咨询、评审、培训等工作;

(五)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供水排水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供水排水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或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长、取得显著业绩、取得注册职业资格,得到行业广泛认可;

(六)专业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行业政策法规及前沿动态,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供水排水相关领域管理工作满10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主持或参与过重大项目、课题研究,或有代表性成果者优先。专业顾问须经协会秘书处主动邀请方可聘任。

专家顾问入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布推荐征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主要业绩成果证明等复印件);

(三)专家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将材料报送至协会;专业顾问、已退休人员的技术专家,原则上需经协会秘书处主动邀请后申报;

(四)协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入选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专家顾问名单,并向其颁发聘书。

专家顾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邀为协会提供专业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受邀参与协会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与实施;

(三)受邀参加供水排水行业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方案的评审与咨询;

(四)受邀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任务。

专家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咨询、评审、论证、鉴定、培训、标准制定等活动;

(二)优先获取协会提供的相关行业资料和信息;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个人情况,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专家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管理办法;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保守在参与活动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专家顾问在从事咨询、评审等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取报酬或礼品。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专家顾问,协会有权予以除名,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相关工作程序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咨询工作质量,《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及《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组织实施科研、课题、调研等项目及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临时聘请咨询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评估、鉴定、咨询、讲座、辅导等活动而支付给专家的劳务性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组织实施、管理或承担的各类项目中列支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精通某一专业领域,或对相关科技业务有深入见解,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协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公开、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机制,建立健全涵盖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二章费用标准与形式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按以下税后标准执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1500元至2400/人天;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00元至1500/人天。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可在第六条规定的高级职称专家标准基础上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专家咨询活动主要组织形式包括:

(一)会议咨询:通过组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征询专家意见;

(二)现场访谈(勘察)咨询:通过现场谈话、实地调研、资料查验等方式征询专家意见;

(三)通讯咨询: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非会议方式征询专家意见。

第九条 不同组织形式专家咨询活动的费用折算标准如下:

(一)半天以内的会议咨询或现场访谈(勘察),按对应标准日费用的60%执行;

(二)通讯咨询按项目(课题)复杂程度,一般按每人次200元至500元执行,或参照半天会议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同一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及省级相关管理办法的调整,适时对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修订。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支付审核机制,对专家身份、咨询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信息不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或其他违规情形的,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受邀异地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参照《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协会应对专家咨询费支出做好财务记录,及时归档,并定期对费用支付情况进行内部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支付专家咨询费的行为,将依据国家及协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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