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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对公共供水水资源费进行调整

来源:城镇供水 发布时间:2016-11-05 17:10:04 点击次数:

        根据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文件精神,经灵宝市政府同意,灵宝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了文件(灵发改收费〔2015〕136号),于2016年5月1日对我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将情况转发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15元/m³调整为0.35元/m³,上调0.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25元/m³调整为0.4元/ m³,上调0.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0.25元/m³调整为0.8元/m³,上调0.55元;水资源费由金城水务公司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并全额上交市财政。

        随着水资源费的调整,我市自来水综合水价也相应等额提高。综合水价具体执行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2.8元/m³,经营服务用水4.5元/m³,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用水3.8元/m³,特种行业用水7.4元/m³。

(灵宝水司 杨晓 张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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