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促进我国城镇供水排水行业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出发点,加大城镇供水排水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水协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根据《住建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协标准是指由中国水协批准发布、服务于城镇供水排水行业工作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或者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手册等。水协标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和复审等。
第三条 水协标准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水协标准化有关工作由水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 “标委办”)承担,标委办设在水协秘书处。
第五条 水协标准为自愿采用的标准。具备竞争优势的水协标准,可以被全文或部分引用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
第六条 水协标准编制所需经费纳入中国水协预算,鼓励标准编制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水协标准的著作权、商标权归中国水协所有。
第八条 标委办建立水协标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保管所有的档案文件。
第九条 水协标准的立项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镇供水排水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具有相应研究积累和应用实践;
(二)有利于我国城镇供水排水机构或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和市场竞争;
(三)适宜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转化为水协标准;
(四)国外先进标准的引进、吸收和本土化。
第十条 标委会根据市场需求,提出须制定水协标准的事项,由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名主编单位,立项编制水协标准。
第十一条 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相关机构可申请水协标准立项,标委会对各单位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通过论证的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水协标准的编制包括四个阶段: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
第十三条 水协标准的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水协标准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达成一致。
第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标委会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水协标准编制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标准过程稿、研究报告等;含电子文件)报送标委办存档。
第十九条 标委办负责水协标准的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条 水协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水协英文缩写、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格式为:T/CUWA ××××-****。如:T/ CUWA 0001-2017,指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2017年发布的第0001号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水协标准经编号后在中国水协官方网站全文发布并出版。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负责水协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标委办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主编单位负责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适时进行水协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十六条 水协标准实施以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组织进行复审,确定继续有效、个别条目修订、局部调整、全面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水协标准的个别条目可适时进行修订,由主编单位报标委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届__次理事会通过,于2017年___月__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建议方案,供学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
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学会负责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标委会受学会委托,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 分析学会标准需求,研究制定学会标准体系;
2、 负责学会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复审;
3、 负责学会标准相关培训;
4、 开展学会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
5、 组织召开标委会工作会议;
6、 开展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交流合作;
7、 承担学会与标准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7-9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委员在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学会中产生,报学会备案。同时邀请业务主管单位标准化部门和中国科协标准化部门的代表担任委员。
标委会下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学会秘书处)。
经反复酝酿,提议段进教授牵头组建标委会。段进教授是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